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本报综合报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这是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儿童安全座椅配备情况不佳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显示,在报告调研的175个国家中,有84个国家对儿童约束系统进行了国家层面的立法。

研究显示,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可以在碰撞类交通事故中大幅降低婴幼儿死亡率,但是在中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并不理想。

“我们前几年对十几个大城市作了调研。调研结果很不乐观,有的城市安全座椅配备率不超过20%。”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机动车辆研究室主任周文辉说。周文辉认为,这与家长的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法规约束不够、宣传教育不到位及产品使用不便等多个方面因素都有关系。

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依据问题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朱征夫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使用了“应当”二字,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以及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细化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指导作用。

目前,对于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不过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积极跟进中。公安部于今年3月24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提出,“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同时,上海、山东、深圳、南京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已开始对安装儿童安全座椅作出相应的规定。还有的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但在全国性的惩罚机制出台之前,很多人对安全座椅的使用并不“上心”。

不能单纯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

从立法到执法,仍需进一步完善。专家认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和儿童乘车安全制度进行细致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很多问题不是单纯靠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设定这个规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包括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订,应当把这个问题规定得更细致,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宋文珍表示,在预防儿童交通伤害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而立法是首要的措施。她强调,对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预防和控制来说,单靠安全座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包括家长监护、学校教育、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道路的设计、驾驶员的教育和引导以及事故急救系统和应急处置等在内的多部门、全方位的配合,以及科研机构开发更好的产品。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一项工作。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处长王阳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增加了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对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和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于应当乘坐安全座椅的对象采用了一百四十厘米的身高标准,相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龄标准,更科学、更便于操作。该修订建议稿如果能得以通过,将推动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保护制度的落地实施。王阳表示,希望地方条例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既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能结合各地实际,有所创新。

关键词: 儿童安全 座椅 配备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