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提请审议

本报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于6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6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介绍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

记者会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增加规定明确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三是增加规定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四是增加规定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明确依法及时关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其相关证照,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行业禁入;四是增加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三管三必须”(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增加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矿山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资质管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一系列规定。(本报记者)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修正 草案 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