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服务对象死亡 一拓展公司被判赔72万余元

本报讯 某单位聘请专业机构组织户外拓展,在拓展活动中员工发生意外死亡。单位在赔偿受害员工家属后,能否向户外拓展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户外拓展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死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户外拓展公司承担72万余元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某单位与一户外拓展公司签订《户外拓展服务合同书》,约定由该户外拓展公司承接单位员工户外拓展活动服务,明确该户外拓展公司承担活动当天所有的安全责任。拓展活动开展当天,该单位一名员工在参与高空抓杆活动项目时从高空坠落死亡。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认定,该户外拓展公司教练员与受害员工对安全装备操作不当;教练员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事后,该单位向受害员工家属赔偿100余万元。后该单位起诉户外拓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户外拓展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书约定,户外拓展公司承担活动当天所有的安全责任,但单位员工在参与户外拓展活动时不幸坠落身亡,该户外拓展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拓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72万余元。


关键词: 安全 保障 义务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