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细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本报讯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申请、下达和管理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该实施细则明确,中央救灾资金从支持内容上分为以抢险救灾为主的救援补助资金和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为主的生活救助补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规模及本辖区已安排资金等情况进行测算。生活救助补助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本辖区已安排资金等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补助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该实施细则要求,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规模、受灾群众救助项目和标准等因素,结合本市已安排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市、区有关部门应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央救灾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关键词: 天津 细化 中央 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