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滋事,司机将车停在淮上区某小区门口后报警。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双墩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领辅警吴某某、闻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辅警吴某某在对被告人王某实施人身控制的过程中,王某酒劲发作,用拳头击打辅警吴某左侧后脑部,造成吴某头部外伤。

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