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法院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8月1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20年7月,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龙亢镇租赁仓库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200余吨,拆解电池产生酸液被倾倒至仓库外下水道中,造成环境污染。期间,被告人高某明知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提供资金、人员、销路帮助;被告人朱某、张某为倾倒酸液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倾倒酸液,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朱某、张某明知孔某、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提供帮助,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