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祁门县法院:首次通过“远程探视会见平台”庭审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减轻当事人诉累,8月17日,祁门县法院在县司法局首次通过“远程探视会见台”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加油站诉称:2017年与被告陈某约定,由其向被告承包的某工程项目提供工程车用油,工程结束后,由被告支付油款。年底工程完工后,95975元油款被告却迟迟未支付。原告催要后,被告承诺待第三人某公司工程款结算后再予以支付,但被告在与第三人某公司达成工程款调解协议后并未向原告兑现承诺,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该笔油款已支付给第三人某公司原负责人圣某,申请追加圣某为本案被告。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圣某为被告。承办人了解到被告圣某系安徽省北部某监狱服刑人员,考虑到后期庭审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充分保障圣某合法权益,在送达应诉材料时,承办法官向圣某告知了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答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等。开庭前,因疫情防控需要减少人员流动,承办法官主动与县司法局对接,拟通过与监狱视频会见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因视频会见时间仅限半小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确保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其他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会上转达被告圣某的答辩、举证和质证等意见,并听取其他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组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和进行调解等。在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后,8月17日下午,祁门县法院在县司法局通过“远程探视会见台”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我为群众办实事”绝不是一句口号,它体现在办案中的每一处细节。此次庭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巧妙借助信息化台功能,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