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徽州区法院首次判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登报道歉

“现在我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深感自责,诚恳接受处罚,在此向广大社会公众致以诚挚的歉意。”8月6日,徽州区法院审理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方某通过《安徽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4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方某经营小吃店,制作并对外销售油条等早餐食品。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按照每10斤面粉添加1.8两明矾(即硫酸铝铵)的比例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经检测,方某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2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后,直至被告知抽检结果前,方某仍按原先的配方制作、销售油条,共获利16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方某生产、销售铝残留超标的油条,并流入市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公益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综合考虑各情节,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制作及销售活动。同时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赔偿金1.6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