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休宁县法院巡回审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月4日上午,休宁县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起到“宣判一案 教育一片”的效果,此次庭审在休宁县流口镇政府进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等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休宁县小源河流域(含支流)为全年禁渔区。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康携带电瓶、电鱼杆等物品在上述流域的汪村镇回源村七甲组河段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河鱼时,被休宁县流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查,汪某康电得河鱼13条,重约0.035kg。同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伟、李某祥携带电瓶、电鱼杆等工具到上述流域的流口镇流口村大坞河段,由汪某伟使用工具下河电鱼,李某祥提着水桶在汪某伟身后捡鱼,后二人被休宁县公安局流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称量,二人渔获物总重量1650g,未发现有保护物种。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汪某康、汪某伟和李某祥应承担的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599元、5054元。

庭审中,法庭展开详细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责任。该两案当庭宣判,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汪某康、汪某伟、李某祥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缓期执行;责令汪某康、汪某伟和李某祥分别赔偿小源河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五百九十九元、五千零五十四元,分别承担损害评估费用八百元;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

此次巡回审理,休宁县法院在注重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同时对公益诉讼进行审理,强调被告人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与修护责任,向社会大众传递“谁破坏、谁修护”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