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