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新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2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提出多项创新举措,明确企业要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有功人员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的标准予以奖励。

相比以往,《意见》有多项创新之举。

创新举报查实谎报瞒报死亡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公检法三部门严肃履行刑事追责工作职责。《意见》规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依法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查处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责任追究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创新举报查实定罪处罚6项内容,为举报涉及刑事犯罪追责提供依据,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第1种情形、第2种情形、第3种情形。这6项创新内容,为今后安全生产举报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官方依据。

创新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三个“顶格处罚”制度,对举报查实违法企业重锤出击。《意见》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领域的3种法定情形(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谎报瞒报事故),都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严厉制裁举报查实违法企业,创新设置了3个“顶格处罚”:非法违法行为要“顶格处罚”,事故隐患要“顶格处罚”,谎报、瞒报事故要“顶格处罚”。

创新企业内部有奖举报三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线职工“吹哨人”监督作用。《意见》提出,创新建立有奖举报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在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奖举报制度,列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熟知有奖举报的相关制度和举报途径。创新建立企业内部有奖举报激励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公示本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创新建立企业员工“吹哨人”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选取有奖举报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创新有奖举报监管保障三项举措,解决“交办查、不会查、查不实”问题。《意见》要求,创新推动举报核查工作举措,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企业有关核查内容;要严格履行现场勘查、书证物证采集、影像资料调取、谈话记录制作等证据调查和采集程序;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的举报核查,要依法调取120出车记录、死亡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殡仪火化记录、人社工伤事故认定、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举报核查完成后,要形成核查报告,并附带有关证据,进行案卷化管理。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等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死亡事故,要提交有关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创新有奖举报督导检查工作举措,有关部门要将有奖举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整治、专项督导和驻点监督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奖励资金发放审核工作举措,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举报奖励资金兑现,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审查制度,审查举报事项的来源、交办核查经过、奖励情形对照、行政处罚执行、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实行举报人身份核实制度,进行面对面谈话,制作谈话记录,签署承诺书,确认举报人身份和职业,排除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专家“自查自报自奖”及授意他人领取奖励的嫌疑。

关键词: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