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归执行机构使用,由执行机构两名工作人员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随机选择,双方当事人到场、监察室派员现场监督,并制作选择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笔录,在场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留存于执行卷宗。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阜阳市辖区两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