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醉酒却借车 危险驾驶酿恶果

6月30日上午,黄山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自己受伤的左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而借摩托车给左某驾驶的骆某同样也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酒后驾驶,再次给人们敲响警钟。

骆某是一位中学老师,2020年10月14日晚,骆某与朋友左某在一起共同饮酒,骆某明知左某已饮酒,仍将其持有的二轮摩托车借给左某驾驶。2020年10月15日0时50分许,左某酒后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黄山区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北海南路教研宾馆路段时,造成左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左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骆某明知左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左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骆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黄山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左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给自己、家人、朋友和社会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骆某虽没开车,但却借摩托车给醉酒的左某驾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吃饭不劝酒,酒后不驾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