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法院:出租集装箱有去无回 多轮线上调解促归还

7月5日,天长法院工商联商会调解台调解员陈乃元三方斡旋,通过多轮线上调解,调成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苏州市某彩钢板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彩钢板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租赁天长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集装箱1间,租期至2021年6月30日。机械公司按照彩钢板公司要求,将集装箱送至天长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纺织公司)厂房内,彩钢板公司当场验收并签订租赁合同。后所建工地完工且租期已至,机械公司要求收回集装箱,因彩钢板公司与纺织公司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纺织公司拒不配合,导致集装箱迟迟无法收回。机械公司无奈,诉至法院。立案法官接手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该案推送至工商联商会调解台诉前调解。

陈乃元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彩钢板公司远在苏州,来回不便,建议在线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当天,陈乃元先与机械公司、彩钢板公司取得联系,确认案件实际情况。后与纺织公司讲明其中利害,集装箱乃机械公司所有,其与彩钢板公司的经济纠纷同机械公司无关,无故扣押属于违法。经过几轮沟通,最终达成协议,解除彩钢板公司与机械公司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同意将集装箱交还机械公司,机械公司可于7月10日前自行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