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顾”浴场盗钱财 如此“损友”被判刑

从在浴场任职的朋友处偷偷获得储物柜开锁信息,并实施盗窃,日,定远法院审理一起“损友”盗窃案,被告人闫某波和俞某奎因三次潜入浴场实施盗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闫某波的朋友王某杰曾担任定远县某浴场经理一职,2020年夏季的一天,闫某波趁王某杰不备,从他手中获得了浴场内所有储物柜的开锁信息,并复制到一张门禁卡内。没多久,王某杰即从浴场离职,闫某波得知王某杰离职后,遂邀约俞某奎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三次前往浴场男更衣室,用门禁卡打开储物柜盗窃顾客财物。2020年12月6日晚,二人第三次到浴场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被害人王某久存放在男更衣室储物柜内3700元人民时,被王某久当场发现,报警后定远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在前两次盗窃中,二人共盗得现金1700元和欧米茄蝶飞系列男士手表一块,闫某波将手表盗取后未告知俞某奎,而是以8800元价格将手表出售并私吞所得款项,经鉴定,该表市场价格为18000元,案发后,该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案件审理期间,闫某波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9650元,俞某奎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波、俞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一起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波、俞某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随身携带大宗现金和贵重物品进入浴场等公共场所,如携带贵重物品应交前台临时寄存,一旦发生财物被盗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