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一立案 主动来和解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移送公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成功促成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达成和解。

魏某与牛某系朋友关系。牛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魏某借款3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魏某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两笔转到梅某(牛某的丈夫)账户共计314000元,另付现金6000元。此后魏某一直按每月6400元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3日,牛某又向魏某要求借款10万元,魏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牛某93600元,加上前次借款的一个月利息6400元,共计10万元。此后按借款42万元本金的每月利息8400元支付。2019年9月12日,牛某重新给魏某书写借条两张,分别为25万元和17万元,合计借款42万元,约定月利率仍为2%。后牛某付利息至2020年1月12日,之后其不再支付魏某本金及利息。

因牛某拒不还款,魏某将牛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牛某偿还原告魏某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怀远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网络系统未查询到牛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拘传了被告牛某,但牛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时,因疫情原因,法院未能对牛某采取拘留措施,便对被执行人牛某采取了罚款措施。后执行干警依法调取了牛某的微信流水,发现其流水能够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怀远法院将牛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公安立案后,牛某感到继续顽抗无果,便主动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缴纳30万元执行款,余款分期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