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点评!多部门协作,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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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肖来朋  通讯员郑小荣报道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案件移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六章,适用于西安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细则办理。

《实施细则》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问责处置、移送、侦查、批捕、立案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请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审批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迅速实施追捕。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事故调查组的安排,按照规定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实施细则》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包括高效协同机制、线索移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疑难会商机制、联合通报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依法从严办理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

关键词: 违法犯罪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