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职务犯罪案!

7月6日,休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休宁县海阳一小原校长胡某宇贪污、受贿罪及原总务处主任洪某斌贪污罪两案。休宁县纪委监委、休宁县法院联合组织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全县43个中小学校校长及休宁县教育局机关部分干部等旁听案件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21年3月,休宁县海阳一小通过食堂结余资金、教辅教材返还款、春游研学返还款等收入不入账,虚开食堂用米、油等发票等方式取得账外资金收入,未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进行核算和财政管理,设立“小金库”。该“小金库”由被告人胡某宇及洪某斌管理,总务处副主任黄某虹(另案处理)负责保管“小金库”资金。胡某宇、洪某斌在担任海阳一小校长和总务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上述“小金库”里,与黄某虹等人共同贪污244492.66元,洪某斌与黄某虹共同贪污15000元。胡某宇分得100500元,另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贪污64220元;洪某斌分得79500元。2016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宇非法收受王某秋、陈某辉等人所送现金人民124000元,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宇、洪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胡某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该案当庭宣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胡某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288720元;以贪污罪判处洪某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7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