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管什么车 喝酒别上路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沈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工业园区境内自东向西横过道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同样要受到处罚。驾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