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捕捞 势在必行

在淮河流域禁捕期间,赵某二人在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地笼网捕鱼12公斤。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二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涉案“三无”机动钢制船1艘、地笼4条予以没收。

赵某二人从事个体捕捞。2020年11月系淮河流域禁捕期间,赵某二人驾驶机动钢制船前往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合徐高速桥段利用地笼捕鱼12公斤,被怀远县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产品共计12公斤,后由公安机关放生。

经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长江、淮河流域,享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是蚌埠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年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多有发生,需引起重视。”

依据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地笼网是一种毁灭的捕捞工具,因拦截面积大、网目小,对于幼鱼也会一网打尽,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生态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