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与“车”切勿同时使用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0年9月14日13时52分,被告人朱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在怀远县荆山境内,沿文昌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安康医院路口南侧路段时,车辆摔倒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所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可以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判决。

笔者寄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爱喝酒的人常提的一句话,也是牢记于心的话,但总有人喝酒后就将这就话抛之脑后。喝酒开车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不负责,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法律和正义是永远不会缺席的。